主題:行政法-公私法區別理論
區分公法與私法之學說 1.利益說: 又稱為「目的說」,認為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反之,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公益,故屬於公法,而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即為私法。 2.從屬說: 又稱為「權力說」或「加值說」,凡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反之,不涉及權力服從,而規定平等關係者,即為私法。例如刑法,以國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兩者的關係並非平等。而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以平等為基礎,故為私法。 3.舊主體說: 凡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全屬私人者為私法。例如國際公法規範國家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即是公法。而如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屬於私法。 4.新主體說: 又稱「特別法規說」,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而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機關,而非任何人。
關鍵字:
權力說、
特別法規說、
目的說、
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
加值說、
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
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
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
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