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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新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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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舊制比較表 最高行政法院 二級二審制(現制) 三級二審制(新制) 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 2.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 3.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第二審)。 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 2.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第二審)。 3.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例外】。 4.交通裁決事件(第二審)【例外】。 5.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 高等行政法院 二級二審制(現制) 三級二審制(新制) 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 2.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 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 2.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二審)【原則】。 3.交通裁決事件(第二審)【原則】。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 2.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   ◎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並為終審法院,惟如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則可例外將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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