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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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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有正義感的公務員,當他不慎違法失職時,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的懲處,而是來自內心的自我責備。學者哈蒙(M. Harmon)將這種負責任的行為表現稱為: (A) 綜效性 (B) 交互主觀性 (C) 受煎熬的靈魂 (D) 自我組織性   ~解析 :   「三元責任論」: 一、「行政」的「個人責任」。 二、「行政」的「專業責任」。 三、「行政」的「政治責任」。   ~詳解 :   「行政責任」的「類別」: 學者史特勞斯(Strauss)曾謂:「現代人必須生活在現代科層制度的巨靈之下,問題不是如何將它去除,而是如何使它馴服。」就「內部控制」而言,有「個人責任」;而就「外部控制」而言,則有「專業責任」及「政治責任」。林鍾沂教授將上述「行政責任」之「內涵」與「確保途徑」結合「個人責任」、「專業責任」、「政治責任」的「三元責任論」,分述如下:   一、「行政」的「個人責任」: 「個人責任」並不講究「外在」的「標準」和「原則」,而是「重視行為者內在」的「看法」,強調「負責」的「行動」是「行為者個人意志」的「展現」與「實踐」。 (一)「代表人物」: 1. 以哈蒙 ( Harmon ) 為「代表」,其認為 : 一個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其「不慎違法失職」,「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之「懲處」,亦不是「同事間」之「鄙視」,而是來自其「內心自我責備」。 2. 哈蒙 ( Harmon )  稱之為「受煎熬的靈魂」( tortured soul ),實為對「個人責任」作「最佳」之「詮釋」。 (二)「個人責任」之「強力實踐」之「道」: 哈蒙 ( Harmon ) 認為,「個人責任」之「實踐」,有賴於「兩個機制」之「發生作用」: 1.「自我反省」的「能力」( the self-reflexivity ) : (1)「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控內在」之「生活世界」。 ※ 依榮格 ( Jung ) 的「觀點」來說,能夠「反省」的「自我」,方可瞭解「自覺意志」與「潛能」間的「辯證關係」。 (2) 一位「公務人員」,除「守法」外,亦應秉持「個人」之「道德執著」與「知識專業」,「設身處地」與「劍及履及」地去「幫助他人解決問題」。 2.「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intersubjectivity ) : 即「人」不能「孓然自處」,故須培養「個人人格」之「社會性格」,彼此「相互尊重」與「瞭解」,共同「營造」一個「不分彼此」之「社會」。 ※「避免」成為沙特 ( Sartre ) 所形容的「唯我主義之沙洲」( the reef of solipsism )。   二、「行政」的「專業責任」: 是指「行政人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揮灑「專業責任」,由其向「技術」、「知識」和「大眾輿情」負起責任。而關於「專業責任」的「鼓吹」和「闡述」,當以「新公共行政」和「黑堡宣言」最具「代表性」。   (一)「代表學者」: 1. 費德瑞區 ( Friedrich ) 曾言 : 一位「外行」的「政治人物」擬對「日益專精」的「行政業務」作到「嚴密控制」,無異是「緣木求魚」,是以倒不如讓其「發揮主觀責任」,向其「技術知識」和「大眾輿情 ( 輿論 )」負責,來得「符合實情」。 2. 莫雪 ( Mosher ) 曾認為 :「現代國家」已步上「專業化國家」,是以應讓「行政人員」預留「更多彈性空間」、發揮其「專業長才」,而不是「削足適履」地讓其「行政專業」侷限在「政治主人」的「命令」之下作出各種「被動」的「因應」。 (二) 「主要內涵」: 在「政府管理」或「行政管理體系」中,講究「科層體制專業責任」的「主要用意」,乃是「公共事務」錯綜複雜變化萬端,實非「有限」的「法律條文」或「行政規章」所能「窮盡釐清」,故需「授予行政人員」必要的「裁量權限」,使其憑藉「專業知能」與「職業倫理」,針對「特定具體情況」,做出「妥善因應」,達成「公共利益」,實踐「社會公道正義」。   (三) 「實踐途徑」: 「專業責任」的「落實」須體現「黑堡宣言」的「四大主張」: 1.「行政人員」應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公共利益受託者」。 2.「行政組織」是具有「特定能力」提供「特定社會功能」以達成「公共利益」的「寶庫」。 3.「公共行政」應成為「憲政秩序」下的「正當參與者」。 4.「公共行政」的「權威」實繫於「行政過程」中能夠「涵蓋不同」的「利益」,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   (四) 履行「專業責任」時,「產生」之「基本缺失」: 1.「行政人員」有時會「利用」其「專業」之「技能」與「知識」為「自身」謀「福利」,而「忘了公共利益」。 2.「專業人員」的「律則性知識」之「運用」,往往會「忽略」了其所面對「群眾」或「對象」之「特殊情境」和「需求」,而成為「不講人性」之「一體適用」。 3.「專家」最擅長「處理」的應是「手段」之「技術問題」,而非「目的價值」問題。   (五) 總之,在主張「科層制度專業責任」的學者看來,「現代社會」中,「行政專業」與「裁量權」的「擴張」,不但是「必然」的「趨勢」,而且是「可欲」的「現象」,藉由「行政人員」的「各式專業組織」與「倫理規範」,在《憲法》的「合理限制」下,「積極」地「造福民眾」,實現「公共利益」,將是「民主政治」的「另一種風貌」,亦為「未來行政」的「特有風格」。   三、「行政」的「政治責任」: 又稱「科層責任」,強調「政治責任」的「觀點」是「傳統行政學」的「見解」,其「內涵」說明如下:  (一)「代表人物」: 「政治責任」為「傳統行政學者」如威爾遜 ( Wilson )、韋伯 ( Weber )、賽蒙 ( Simon ) 等人所「主張」,以「政治行政二分論」為「基礎」。 (二)「基本假定」: 1.「政治」與「行政」二者「各有界限」,「彼此分立」: (1) 一是「設定政策目標」; (2) 另一是「執行政策目標」。 2.「政治」不但是「設定政策目標」,而且是「明確」地「陳述目標」並能「排定」各「目標」間的「優先順序」,俾使之具有「因果關聯」,以資作為「政策執行」的「主要依據」。 3.「行政」的「主要責任」既在「忠實」地「執行政策」,是以它應以「中立的」、「客觀的」、「效率的」和「科學的」方式為之。 4.「行政」應「設計」一套「嚴明」的「職責規範獎懲制度」,使得「政策」得到「適當」的「順從」和「從嚴」的「考核」,達成「課責」( accountability ) 的「目的」。 (三) 「實踐途徑」:「行政」的「政治責任」若要「行之有效」,應有下列「條件」之「配合」: 1.「權責」能夠「明確」地「劃分」。 2.「嚴格」的「層級服從關係」 ( ※「科層制」會有「上下隸屬」與「階級層級」關係 )。 3.「有限」的「控制幅度」( the span of control )。 4. 鼓勵「部屬」對「組織目標」和「上級長官」之「忠誠」產生「認同」。 5. 厲行「正式」的「紀律體系」。 6. 重視「財務」和「員工績效」的「內部稽核」。 7.「國會」的「監督」。 8.「預算」的「控制」等。 (四)「缺失」: 1.「立法部門」及「政治首長」往往基於「政治考量」或「缺乏足夠」之「專業知識」,致使「目標模糊」。 2. 「培養」出「行政官僚」的「投機主義」( opportunism ) 之「心態」。 3.「行政」的「政治責任」通常會產生「責任」之「形式化」( ritualistic taking of responsibility )。 4.「最基本」之「問題」是「權威」的「物化」( the reification of authority ), 而這種「物化意識」之「疏離型式」,將使「人類」喪失對「社會世界」之「自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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