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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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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要式契約? (A)終身定期金~~為「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29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要式性)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詳解 : 「終身定期金契約」 : 當事人約定,一方(定期金債務人)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定期金債權人)之契約(民法第729條)。此類契約多出於「扶養」的目的,具「長期繼續性」,為使當事人慎重其事,並杜爭議,法律乃明定其訂立應以「書面」為之(要式契約,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在法律規範上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定期給付金額及給付時期。民法第731條規 定:「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 資料來源 :天秤座法律網 ] (B)保證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39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詳解 :「保證」之意義 :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因「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履行契約過程僅保證人對債權人負給付義務。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 ] (C)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514-9條(旅客之任意終止權)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詳解 : 「旅遊契約」應否使用書面方式?   「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可成立。雖然民法第514-2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但是其目的在於使旅客知道與旅遊有關之事項,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這只要從本文第一句的「因旅客之請求」,即可看出。立法理由中亦有相同的說明。惟「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須要書面契約(第24條、第29條參照)。 但是,為保護旅客、一般解釋上,認為書面文件僅為證明文件,供舉證方便而已,不影響契約的成立。但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條例均要求旅行社實際訂約時須使用範本。「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亦明定,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但這些都是行政法上對旅行社的強制規範,對旅行契約本身之效力不生影響。    當然,旅行社未用書面時,你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指其違法。(實務上,幾乎所有旅行社均已經使用頒布的契約範本,蓋依規定旅行社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 ] (D)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36條(和解之意義)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詳解 : 【民法和解】: 「和解契約」,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又本質上為「創設」或「認定」,應依契約內容為定。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 73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 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於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即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964 號判例可稽。又按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屬於創設;否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77年度 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整理/黃建霖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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