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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解釋方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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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方法間不同的地方主要在於「範圍」 也就是各個解釋所能涵蓋的範圍廣狹不一! 若以文理、論理、目的三種解釋方法來做比較 其解釋範圍為:目的>論理>文理 三者之間並非互斥 而是相互「涵蓋」才對 使用文理解釋能夠解釋的到的地方 使用論理、目的一樣解釋的到;但目的解釋可及的地方,文理、論理不見得可以解釋 目的解釋既然涵蓋範圍最廣 其當然具備整合功能 (所有解釋方法可及的範圍均受其涵蓋) 換句話說,只要文理、論理能解釋的 目的解釋必定也能(反之則不然喔!) 既然解釋方法彼此間為重疊關係 而非互斥關係 便無「選擇其一,排除其他」的適用問題 事實上 當你在作文理解釋的時候 已同時踩在論理、目的解釋的一部範圍之上了! 文理、論理、目的解釋三者所得的結果不可能(也不可以)互斥 文理解釋範圍最狹 也最易判斷(望文即知) 用文理解釋可成的 何須用到論理、目的呢? 故「解釋之順序,應以文理解釋為先,而以論理解釋為後」 此句 應係強調「同ㄧ解釋標的,任何解釋方法所得之結果,均不得與文理解釋所得的結果相悖」 也就是「任何解釋方法皆以文理為核心」這個基本道理 而非何者應優先適用的問題! 解釋範圍:目的>論理>文理 是指當目的解釋延展至極限時(發揮最大功能時) 因為法律偶而會出現「目的性的限縮解釋」 此時目的解釋的結果 有可能小於論理範圍 不過 文理、論理、目的解釋三者依舊是ㄧ組「同心圓」 能解釋的範圍越廣 代表該種解釋方法的標準「越抽象」(越唬爛) 所以~ 文理解釋的方法最具體、論理次之、目的解釋則最抽象~ 論理解釋受制於演譯、歸納、類推的(現實)邏輯方法 只能「說理」 無法解釋背後的(抽象)價值觀念為何 而目的性解釋已超脫邏輯概念的範疇 進而顯現出法律的「抽象目的」 所以解釋範圍當然最廣(或者該說具「伸縮性」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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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文理目的解釋方法解釋方法比較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