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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決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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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訴願書 http://www.appeal.taipei.gov.tw/ct.asp?xItem=62849&ctNode=6429&mp=120031   訴願決定的種類 一、 訴願不受理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7條) 二、 實體駁回 訴願主張若無理由,就會被訴願駁回。 三、 原處分撤銷 訴願主張若有理由,原處分將遭撤銷。共有4種情形: (一) 單純撤銷:當訴願決定是單撤時,原處分機關就必須受拘束。 (二)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表示尚有未查明事項,我們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後重新為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核所作的新處分,有可能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依本會決定另為處分。 (三)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時,表示原處分機關並無作成處分之權限,我們要求應由有權機關為處分。 (四) 自為改處:訴願會以本府名義自行處。此系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 四、 自為改處 訴願會以本府名義自行改處。此係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房屋若部分為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則依實際之比例課徵房屋稅,但就地價稅的課徵,稅捐稽徵處引用財政部的函釋,認為有別於房屋稅,應全部依一般稅率課徵。本府訴願會則依實質課稅原則逕將地價稅也比照房屋稅,依使用比例直接改處;又如環保案件,視違規情節輕重,直接改處較低罰鍰。   點閱: 1382 資料更新: 2010-06-23 15:14 資料檢視: 2010-06-23 15:13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http://www.appeal.taipei.gov.tw/ct.asp?xItem=62840&ctNode=6419&mp=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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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原處分撤銷訴願不受理實體駁回無理由自為改處訴願決定的種類訴願決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