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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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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裁判字號:72年台聲字第53號 案由摘要:侵占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4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0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4 卷 4 期 7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634- 636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 71.08.04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 82.07.30 ) 要旨: 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但其立場各異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責任,故不僅得為 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訴人之目的在使 被告受處罰,其上訴應以被告之不利益為限。至於被告之上訴,應以自己 之利益為限,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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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72年台聲字第53號侵占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檢察官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