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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調解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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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調解事項範圍: 原則: 1.民事案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例外(以下事項不得或不宜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的事件。例如: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買賣。 (2)有失公平之民事事件。例如:賭博、虛構的債權。 (3)涉及社會倫理與國家公益之民事事件。例如:婚姻無效、認養子女及停止侵權等。 (4)必須由法院裁判者。例如:「宣告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告訴乃論: (1) 犯罪行為較輕微,只是侵害個人權益,而不影響國家公益,可由被害人來決定願不願意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去追訴犯罪提出告訴,若無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不得偵查起訴。 (2) 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妨害風化、毀損物品、債權、侵入住宅、妨害秘密、侵入住居罪、通姦罪等。 C.&D.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為強制裁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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