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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調解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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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事項範圍: 1.原則: ①民事案件 ②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2.例外(以下事項不得或不宜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①違反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的事件。例如: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買賣。 ②有失公平之民事事件。例如:賭博、虛構的債權。 ③涉及社會倫理與國家公益之民事事件。例如:婚姻無效、認養子女及停止侵權等。 ④必須由法院裁判者。例如:「宣告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告訴乃論: 1.犯罪行為較輕微,只是侵害個人權益,而不影響國家公益,可由被害人來決定願不願意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去追訴犯罪提出告訴,若無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不得偵查起訴。 2.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妨害風化、毀損物品、債權、侵入住宅、妨害秘密、侵入住居罪、通姦罪等。 非告訴乃論: 1.不論被害人有無向法院提出告訴,檢察官皆必須追訴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不得聲請調解。 2.如:殺人、竊盜、妨害性自主罪、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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