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請求權
答案:(D)配偶同居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解答: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該項請求權是基於 身分關係而生,與基於財產法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性質不同,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 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所以選(D)。 另外,關於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包括很多種,含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身分權請請求權等,並非每一種都有消滅時效適用。 至於為什麼會有消滅時效?那是因為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但不保護的範圍應以債權為主,而物權是否包括在內?有些有,有些沒有喔!身分權則應予排除為原則,否則如因時效消滅身分權,與立法目的應是相左的(除了該請求權已具債權色彩的,例如贍養費請求權)。
關鍵字:
身分關係、
債權請求權、
消滅時效的客體、
物權請求權、
請求權、
贍養費請求權、
身分權請請求權、
配偶同居請求權、
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