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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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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配偶同居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解答: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該項請求權是基於 身分關係而生,與基於財產法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性質不同,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 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所以選(D)。 另外,關於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包括很多種,含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身分權請請求權等,並非每一種都有消滅時效適用。 至於為什麼會有消滅時效?那是因為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但不保護的範圍應以債權為主,而物權是否包括在內?有些有,有些沒有喔!身分權則應予排除為原則,否則如因時效消滅身分權,與立法目的應是相左的(除了該請求權已具債權色彩的,例如贍養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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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身分關係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客體物權請求權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身分權請請求權配偶同居請求權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