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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分犯&己手犯&單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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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特別犯) 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純正特別犯,行為人之特別資格構成立法者「創設刑罰」之事由,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無法構成此項犯罪的正犯,如具有特定公務資格者才能構成之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等。 己手犯 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 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561 單一犯 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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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單一犯特別犯身分犯不純正特別犯創設刑罰己手犯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純正特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