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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幼兒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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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第1學期本案補助對象除應符合前揭所列補助條件外,其身心障礙幼兒年齡計算起迄時間及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3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含)前出生),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並於99年10月12日前將擬訂之個別化教育計畫逕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行政e化平台http://doc.spec.kh.edu.tw /主選單/線上填報系統/幼托補助機構個別化教育計畫傳送本局審核,每招收1名,就讀1學期,補助該幼稚園(機構)經常門經費新台幣5,000元。 (二)家長:其子女為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4年9 月2日至96年9月1日(含)以前出生)且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就讀於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者,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之:   1、滿4足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一學期補助3000元。      (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一學期補助7500元。   2、滿3足歲(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一學期補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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