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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發展遲緩刪除六歲以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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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14 條    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下列通 報系統: 一 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 \"六歲以下\" 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二 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 三 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職業傷害通報系統。 四 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系統。 五 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 六 戶政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人口異動通報系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通報系統,發現有疑似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時 ,應即時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 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沒有規定年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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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六歲以下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三 十日交通事故人口異動勞工主管機關戶政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沒有規定年齡了消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