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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醫療之資源與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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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醫療資源,提供健康維護、生育保健及健康檢查及個別化保健醫療: 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呈現多樣化,因此其所需要之醫療資源需要統合,以維護使用醫療服務之權益,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身心障礙者在就醫過程中,因多重病徵及口語表達能力上之限制,使其無法獲得適切之診斷與醫療,故規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 三、一般醫療設施及行為,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常形成其身心障礙者就醫障礙。例如:智障者牙科診療時,常需施以全身麻醉,必須會同兩個科別以上醫師,故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障者之人口及需求設立特別門診,家醫院設有身心障礙者牙科特別門診,提供行為誘導、束縛、鎮靜、全身麻醉等診療方法四、依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相關機構及提供相關服務: 五、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者之醫療費用及輔具: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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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整合醫療資源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身心障礙醫療之資源身心障礙醫療之資源與輔具輔具需求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