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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輔導教師設置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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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   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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