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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適用法令錯誤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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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具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 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至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之日起2年內 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3.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因上述事項而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知錯誤原因者,2年之退還期限自本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4.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期繳納該款項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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