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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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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我現在看的參考書 : 宏典文化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途徑: 存款 (本條文第1項) 有價證券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1款) 不動產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2款) 放款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3款) 國外投資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5款)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7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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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不得超過交通部核可各種責任準備金國外投資存款放款有價證券業主權益衍生性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