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
第二十七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我現在看的參考書 : 宏典文化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途徑: 存款 (本條文第1項) 有價證券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1款) 不動產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2款) 放款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3款) 國外投資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5款)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7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保險法第146條1項第8..
關鍵字:
不動產、
不得超過、
交通部核可、
各種責任準備金、
國外投資、
存款、
放款、
有價證券、
業主權益、
衍生性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