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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 2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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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2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解 釋 文: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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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使未能繳納提供相當擔保之人申請復查行政救濟訴訟權訴願釋字第 22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