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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 2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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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 228 號 民國 77年6月17日   國賠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違憲?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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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賠法228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參與審判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經判決有罪確定者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