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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 3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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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解釋爭點 解釋文 (J.Y.Interpretation No. 387)      友善列印    釋字第 387 號 民國 84年10月13日   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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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改選後總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釋字第 387 號閣員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