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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3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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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4號解釋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 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 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係指凡限制 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 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舉凡憲法施行以 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護,均包括在內,否則人身自由之保障,勢將徒託空言,而首開憲法規定, 亦必無從貫徹。 380號、450號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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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人民身體自由人身自由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制度性保障基本人權憲法保留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 定限制 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