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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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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一、「間接正犯」,乃指 :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二、間接正犯之態樣,約有下列五種: (一)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教唆未滿14歲人或教唆心神喪失人殺人,是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二) 利用無故意犯罪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使人「陷於過失」而發生「放火」之「行為」,是「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三) 行使強暴脅迫之間接正犯。 → 例如,用「強暴脅迫方法」,使人「喪失自由意識」而「搶奪」,是「搶奪罪」之「間接正犯」。 (四) 關於必須有特定犯罪之目的之罪,利用無此目的之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教唆「無侮辱外國目的之人」,「損壞外國旗章」或「除去外國旗章」或「污辱外國旗章」,是「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之「間接正犯」。 (五ˋ) 利用職務上權力之間接正犯。 → 例如,「警察局長假公務之名」,「命令所屬警員向居民勒索財物」,是「瀆職罪」之「間接正犯」。 引�【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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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間接正犯利用無故意犯罪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強暴脅迫有特定犯罪之目的職務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