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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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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施實行行為的,稱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   處罰根據: 間接正犯雖未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但仍依正犯處罰,其根據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過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為,間接地實現了犯罪事實,相當於親自直接實施,被利用者淪為工具,無法對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予處罰,故由利用者負擔。   類型: (一)利用不具有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如甲逼迫、誘騙乙自殺實現殺人目的。 (二)利用不具有主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無故意及過失的工具:如母親讓不知情的兒子將毒水端給父親飲下。     無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如甲出於流通目的而請道具師乙製作偽幣數十張,稱為拍電影所用。   (三)利用不具有違法性的行為: 如利用他人正當防衛或警察之逮捕行為而實現陷害第三人之目的。 (四)利用不具有有責性的行為   無辨識能力的工具:如利用幼兒殺人。     受精神強制的工具:以生命相威脅逼迫他人犯罪。   (五)利用犯罪行為   對象錯誤的工具 屏風案:甲教唆乙射擊貴重的屏風,其實是為了讓他殺死屏風背後的丙,甲在毀壞屏風的故意下射擊,但並不知道後面有丙的存在。 指鹿為馬案:殺手甲受僱傭而準備殺死乙,丙向甲將丁指示為乙,甲遂殺死丁。     過失的工具:如醫生為殺死病人將消炎藥替換為毒藥,護士疏忽沒有仔細檢查就對病人進行了注射致其死亡。     無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如孕婦要求他人為自己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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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間接正犯主觀刑法客觀故意有責性構成要件正當防衛過失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