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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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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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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現行犯應該可以視為依法令的行為來阻卻違法,而不是正當防衛,畢竟沒有現在之侵害發生。(有一說為現行犯之逮捕是侵害已結束但仍可挽救,也算現在之侵害則不在此討論) 依照題示: 失明無法治癒乃刑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之重傷罪(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在此合先敘明。 客觀上甲毒打乙,造成乙失明無法治癒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甲將乙毒打,主觀上有傷害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層次上,似可依法令的行為(刑訴: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及第90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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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傷害
、
傷害致重傷罪
、
刑事訴訟法第88
、
客觀可歸責性
、
故意
、
條件因果關係
、
構成要件該當
、
正當防衛
、
逮捕現行犯
、
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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