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時,應按下列何者評分? (A) 工作、操行、學識、背景 (B)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C) 工作、品德、才能、人緣 (D) 工作、品德、學識、人緣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 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 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 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