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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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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8條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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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丁等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丙等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乙等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依行為事實記錄優、甲、乙、丙、丁優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