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8條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關鍵字:
丁等、
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丙等、
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
乙等、
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
依行為事實記錄、
優、甲、乙、丙、丁、
優等、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