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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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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   ◎建立性霸凌通報機制:有疑似校園性霸凌事件,須比照性侵與性騷擾,學校教職員知悉後也要在24小時內向學校與地方縣市政府通報,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若調查屬實,加害人應接受心理輔導,最重須退學。 ◎提高隱匿不報罰則:校園性侵、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未及時通報,或湮滅、隱匿證據,教職員可罰3萬到15萬元。 ◎增訂包庇狼師罰則:校園性侵事件未及時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學校教職員應解聘或免職。 ◎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註:將待配套修法完成,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性霸凌對性徵作攻擊   《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透過語言、肢體暴力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但又與性騷擾不同的事件,就算性霸凌。 不過校園性霸凌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教師、學生,且至少一方是學生,才須依法通報。若老師間的性霸凌,或校外人士對學生的性霸凌,或學生笑總統是「娘砲」,並不在《性平法》規範的通報機制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08/3344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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