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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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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因應「世界公營事業民營化」潮流趨勢,「交通部」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促進交通建設計畫興建營運效率,自80年10月起著手草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草案條文,推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立法相關工作。        事實上,「政府」推動任何一項「公共工程建設」,都必須負擔「全部」的「風險」,包括工程延誤所增加的成本以及初期營運的虧損等,「最後」都是「」「全民」負擔。當時在「高鐵」必須及早興建之前提下,政府自然會以由政府興建及民間投資興建兩者,進行適當的風險管理與評估,就財務及效率之風險之差異作出抉擇。計畫推動初期,因鑑於「高鐵興建」有其「重要性」及「急迫性」,加上當時最重要的法源《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尚未通過,以及國內尚未有民間參與案例經驗下,以高鐵計畫「規模之大」,所涉及系統技術、整合、財務及法律等層面,以及政府與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劃分等問題,其「複雜程度龐大」,皆須審慎研析,不宜貿然推動,故決定高鐵計畫之興建由政府編列預算執行,至於未來之營運 則考慮交由民間負責,並同時推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立法工作。         但是於82年7月「立法院」審議「高鐵」 83、84兩年度「特別預算」時,將高鐵規劃及用地取得等所需預算,表決通過「高鐵預算建議全數刪除,由民間興建」,以「輕政府財政負擔」並「引進民間效率」。83年12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交通部」即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改以「民間參與」方式來推動「高鐵建設」。 [ 資料來源 : 從政府風險管理談「政府應拿出魄力改善高鐵財務結構」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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