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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立倫理」與「結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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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不被預期行使本身獨立的道德判斷,而僅在反映所施行之命令與政策的觀點,這是屬於何種倫理意涵? (A) 專業倫理 (B) 批判倫理 (C) 中立倫理 (D) 個人倫理 ~解析 : 「中立倫理」與「結構倫理」: 一、「中立倫理」: (一) 所謂「中立倫理」是指「傳統」的「行政倫理」的「理論」與「實務」中所稱,「行政人員」僅是「執行政策」的「工具」,意即「行政人員」乃在「執行上司」的「命令」和「服務」的「機關」和「政府」的「政策」。 (二) 因此,「行政人員」不被「預期」行使「本身獨立」的「道德判斷」,而僅在「反應」所「施行」的「命令」與「政策」的「觀點」。 (三) 學者湯普森 ( Thompson ) 認為「中立倫理」難以成為「行政倫理」的「主要因素」有三 : 1.「中立倫理」→「低估」了「行政人員」的「裁量權」行使,「破壞」了「行政人員」向「民眾負責」的「可能」。 2.「行政人員」在「任職某職位」後,有「太多」的「因素」會「影響」其「判斷」→ 並「不因反對」某一「政策主張」或「政策命令」,而會「貿然辭職」。 3. 當「行政人員」不同意某一「政府政策」時,「辭職離開」並非「唯一途徑」,反而能「留在機關」,成為「異議者」,亦非「不明智之舉」。 二、「結構倫理」: (一) 所謂「結構倫理」,是指應為「政策」負起「道德判斷」的「責任」之「主體」應是「組織」或「政府整體」,而非「組織單位」或「個人」。 (二) 也就是說,「決策」的「成敗」應由「組織」( 包括「政府」) 而非「個人」負起「全部」的「責任」。 (三)「結構倫理」聲稱即使「行政人員」擁有「若干」的「獨立道德判斷」,也難為「大多數」的「政府決定」與「政府政策」負起「道德責任」。 三、結論 : (一) 綜觀湯普森 ( Thompson ) 對「行政倫理可能性」的「分析」,可以發現其「偏重」於「行政人員獨立道德判斷」的「倫理觀點」來作為「行政倫理」的「立論基礎」。 (二)上述「觀點」非常類似於費德瑞區 ( Friedrich ) 所主張的 →「專業倫理」與「大眾輿情」的「論點」。 ~補充資料 : 一、唯考諸「民主政治」的「責任實踐」與「倫理課責」,其「中立倫理」與「結構倫理」亦應占有一席之地。 二、誠如湯普森 ( Thompson ) 對「行政倫理」下的界定 :「行政倫理」是指「應用」於「組織」中「官僚行為」的「道德原則」。 三、湯普森 ( Thompson ) 並認為此種「道德原則」是基於「集體實務」與「集體政策」所應「尊重」的「權利」與「責任」,以及所應「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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