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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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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各項敘述,那一項不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A) 組織成員有固定及法定的工作職掌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B) 組織成員具備專業技術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C) 組織結構的型態是以彈性而且不拘形式的方式加以安排 → 不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D) 組織成員的任期必須加以保障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ANS : (C)   ~解析 :   (A) 組織成員有固定及法定的工作職掌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答 : 「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人員」原則上有「固定」與「正式」的「職權範圍」,通常它們由「法規」及「法律」或「行政規章」加以「規定」,此又可分「三點」說明 : 一、「官僚體制」的「日常活動」,皆以「固定」的方式「分配」,作為「公務上」的「責任」。 二、「執行」這些「職責」所需的「權威」,乃以「穩定」的「方式」( in a stable way ) 配置,至於「相關」的「強制性手段」( coercive means ) ,無論是「物質的」、「宗教的」或「其他方式」,皆受制於「法令規定」。 三、對於這些「職務」的「持續實行」,以及有關「權利」的「行使」,均有「條理」的「規定」。     (B) 組織成員具備專業技術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答 : 「量才用人」,「用人唯才」(Expert Training)、「人員專任」(Full-Time Employment): 一、「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其「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 二、「任用」、「薪資」、「獎懲」,「升遷」: (一)「官僚」的「任用」基於「考試」與「訓練」,具備「專業知識能力」; (二)「薪資」按「職位高低」、「年資深淺」,「給付一定」的「工作報酬」; (三)「獎懲」按官僚(人員)「工作績效」之「優劣」,「公正施行」; (四)「升遷」是依「年資」及「工作績效」,不靠「人事關係」。 三、冀使「行政人員」能「安心工作」,並將「工作」視為「終身志業」。 四、「組織」任用「人員」應「唯才是問」,唯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真才實學」或「學歷證書」者,方能於通過「組織甄試」後「獲得任用」。 五、「成員」的「任用」是「上司派任」,而「非」出於「選擇」,以期能「向心」於「組織」及「上司」,而「不致受制」於「選民」或「服務對象」。 六、「人員」既經「組織任用」之後,就應成為「專任」而非「兼任人員」,同時由「組織」而「非」由「被服務對象」(Clients)支薪,如此才能「保障」其對「組織」的「忠心」。 七、此外,「組織」亦要建立「升遷」與「退休制度」,依「成員」的「工作績效」或「年資」而「升遷」,以「鼓勵成員」的「努力」及對「組織」的「忠誠」。     (C) 組織結構的型態是以彈性而且不拘形式的方式加以安排 → 不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答 : 「持久性」的「官僚結構」: 不論「成員」的「來去」,其「官僚結構」應「維持不變」,俾使「社會」倚賴其「運作」,避免「社會」的「混亂」。     (D) 組織成員的任期必須加以保障 → 是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答 : 「永業化傾向」: 「人員」的「任用」是經由「公開考試」或「法定程序」,其「兩造間」訂有「任用契約」,若「非犯錯」,不得「隨意解僱免職」即「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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