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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折衷制」的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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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樓上的貼上來~   [ 折衷制 ] 其方法通常有三: (1).限定界限法   即將公務人員考試分為高、中、初三等,任職考試亦分為高、中、初三等。 初等考試及格者自初級任起(外補制),但可陞至中等的中間級(內補制); 中等考試及格者自中級任起(外陞制),但可陞至高等中間級(內陞制), 或者初、中等晉陞中高等,均輔以陞等考試,亦屬妥善之法, 惟此與下述升等考試法略有不同,蓋此僅高、中、初三等之劃分, 現行升官等考試辦法原則上如此。 (2).規定比例法 即職位出缺時,規定其由內陞者與外補者各佔一定的比例, 當然,也可考慮不同官等,而有不同比例,其最高原則與目的, 則在求公務人力資源作最佳之運用。 (3).升等考試或晉升官等訓練   前者,公務人員任職已歷級陞任至某一等最高階職位後, 服務成績優良,得參加升等考試,經考試及格者始准予以高一等的職位晉任之。 後者,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掌之陞任官等訓練; 訓練合格者可晉升高一官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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