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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策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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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擬定評估標準時,應考慮該標準如在同樣情況下,重複進行評估工作,能得出近似的結果,此為何種政策評估標準設立原則: (A) 可靠性 (B) 有效性 (C) 合時性 (D) 客觀性   ~解析 :   「政策評估」之「標準」: 根據吳定老師之看法,「政策評估」之「標準」,大致可分成「十項」,茲分述如下 :   一、「清晰性」( Clear ) : (一)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清晰明確」,使「政策執行人員」均能「瞭解」。 (二) 一般而言,「政策評估」之「標準」如果訂得「太抽象」,或「太技術性」,即「不易」使「執行人員」與「標的團體」→「瞭解」與「遵循」,而「失去」其「評估」的「意義」。   二、「一致性」( Consistent ) : (一) 即指任一「政策評估」之「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應有「矛盾」的「現象」。 (二) 例如 : 邊沁 ( Bentham ) 主張 :「最好」的「政策」乃是指能為「最大多數」的「人」製造「最大數量」之「善」的「政策」( That policy is best which produces 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 ),其中兩個「最大的」( greatest ) 放在「一個標準」中,乃是「不一致」之「作法」。   三、「廣博性」( Comprehensive ) :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適用」於「衡量政策執行」後,所「產生影響」的「不同程度」。   四、「有效性」( Valid ) : (一)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能「確實衡量」其所要「衡量」的「政策影響」。 (二) 如果「衡量」的「結果」並非是「政策影響」,或是「衡量」的「標的團體」或「標的情勢」有「誤」→ 即可知該「標準」是「不當」的。   五、「可靠性」( Reliable ) : (一)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該「標準」如在「同樣情況」下,「重複」進行「評估工作」,而「仍得出」→「近似」的「結果」。 (二) 如能如此,則表示該「標準」甚為「可靠」,其「所得」之「衡量結果」,也「較可信賴」。   六、「合時性」( Timely ) : (一)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評估者」所「需要」的「有關資訊」是否能「及時蒐集」? (二) 有些「政策」在「執行後」,如「標準不當」,可能「無資訊可評估」。 (三) 故「政策評估」之「標準」應「考慮」其「合時性」。   七、「客觀性」( Objective ) : (一)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使「評估者」之「個人偏見」→「介入」其「評估過程」的「可能性」能「減至最低」。 (二) 當然,在「評估過程」中,很難避免「評估者」作「主觀」的「價值判斷」,但仍宜「設法」使「評估標準」能盡量「客觀」、盡量不受「人為因素」的「影響」。   八、「操作性」( Operational ) : (一)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力求「操作化」,使「政策執行者」及「政策評估者」均能「有所遵循」。 (二) 而所謂「操作化」,是指該「標準」應該 : 1.「具體」; 2. 盡可能「量化」。   九、「獨特性」( Unique ) : 由於「各種政策」的「性質」及「目標」並「不相同」,故在「進行評估時」,其「標準」的「擬定」,除可選擇「通用」的「標準」外,應「針對」其「特殊情況」及「需要」→「擬定」若干「適合」該「特殊政策」的「特殊標準」。   十、「功能性」( Functional ) : (一)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該「標準」會對「政策執行人員」產生何種「正功能」與「負功能」。 (二) 所謂「正功能」,是指「政策執行人員」為符合「評估標準」之「規定」,會「提高」其「執行意願」,使「執行結果」能產生「預期」且「正面」的「影響」。 (三) 而所謂「負功能」,則是指「政策評估」之「標準」可能有「鼓勵」其「執行人員」,從事「負面行為」的「潛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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