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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策順服」與「政策不順服」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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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政策之命令者的行為與態度,與下達命令者的意圖相互一致的關係,稱為? (A) 權力 (B) 權威 (C) 順服 (D) 利害關係人   ~解析 :   一、「標的人口」之「政策順服」與「政策不順服」的「主要原因」:   (一) 「順服」: 1. 一般而言,所謂「順服」( compliance ) 是指「受命者 ( 接受命令者 )」的「行為」和「態度」與「權力擁有者 ( 下達命令者 )」的「命令 ( 意圖 )」互相「一致」的「關係」。 2. 換言之,就「政策執行」而言,「接受命令者」的「態度」與「行為」,符合「下達命令者」的「意圖」,此種「關係」即稱為:「順服」。   (二) 「政策順服」: 因此可知,「政策順服」是指與「政策執行」有關的「人員」或「機關」,包括「執行者」、「標的人口」、「執行機關」等 : 1. 願意「正面接受」政策; 2.「配合」政策; 3.「推動」政策; 4. 以期順利「達成政策目標」。 ※ 換言之,「政策方案」經「採行」後,與之「有關」的「人員」或「機關」在「行為方面」及「態度方面」的「配合」,即謂之→「政策順服」。   (三) 茲將「政策順服」與「政策不順服」之「原因」,分述如下 :   1.「標的人口」之「政策順服」的「原因」:   (1) 因「政治社會化」的「緣故」: Ⅰ.「標的人口」透過「政治社會化」的「過程」,「學習」到「政治符號」、「政治制度」、「法律命令」、「政策制定過程」,及對「執法人員」的「瞭解」與「尊重」。 Ⅱ.「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如果能透過「教育」及「宣傳」的「方式」,對「標的人口」說明「政策制定」的「原因」與「背景」,以「爭取支持」,必定有助於「政策」的「執行」。   (2) 因「政策制定合法化」的「緣故」: 一般而言,「標的人口」對於「政府機關」依據「正當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且經「充分溝通辯論」的「政策」,具有「較高」的「順服度」。   (3) 因「衡量成本利益」的「緣故」: Ⅰ.「標的人口」在經過「衡量後」,如果覺得「順服」的「利益」與「成本」比較 (「益本比」) ,要比「不順服」的「益本比」為「高」的話,則「標的人口」將「選擇順從」的「行為」。 Ⅱ. 簡言之,「標的人口」在「衡量順服政策」與否的「成本利益」後,如覺得「順服」的「本益比」或「本益差」→「較大」,則會「選擇順從」的「行為」。   (4) 因經過「理性考量」的「緣故」: 「標的人口」對於「政策」的「執行」,在經過「理性」的「思考」後,很可能在「顧全大局」與「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意識」( 前提 ) 下,將「政策目標」內化成「個人」的「目標」,而「順服政策」的「執行」。   (5) 因基於「私利考量」的「緣故」: Ⅰ.「執行機關」如果在「制定政策」及「執行政策」時,能夠賦予「個人」或「團體」→「直接的」、「實質的利益」,將使「標的人口」更願「順服政策」。 Ⅱ. 換言之,「標的人口」在考慮「順服政策執行」,可以得到「直接」或「間接」、「無形」或「實質」的「獎勵利益」後,可能會「提高順服度」。   (6) 因「避免」遭受「懲罰」的「緣故」: Ⅰ. 一般「標的人口」為「避免」受到「懲罰」,大多為「順服政策執行」。 Ⅱ. 換言之,「標的人口」為「避免」其「不順服政策」,可能受到「不同形式」的「懲罰」,如 :「罰金」、「吊銷執照」、「拘役」等,大多會採取「順服」的「行為」。   (7) 因「情勢」發生「變遷」的「緣故」: Ⅰ. 意即「標的人口」對於「政策」的「接受性」,有時會因為「時間」的「推移」、「情勢」的「變遷」而有所「改變」。 Ⅱ. 換言之,一項「最初」曾引起「相當爭論」的「政策」,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宣導」及「實施」後,「標的人口」可能會逐漸「習以為常」,視「順服政策」為「理所當然」。   2.「標的人口」之「政策不順服」的「原因」: 但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標的人口」往往會「透過各種管道」,以及「運用各種方法」促使「政府接受」其「方案」。若渠等認為「政府無法」令其「滿意」,則會「利用各種手段」來「阻擾政策」,故「標的人口不服政策」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理由」:   (1) 因「政策內容」與「流行」的「價值觀念」之間「互相衝突」的「緣故」: 如果「政策內容」、「規定」或「作法」,與「當時社會一般人」所「盛行」的「價值觀念」彼此「互相衝突」的話,可能會受到「標的人口」的「抵制」、「抗拒」或「陽奉陰違」,使「政策」無法「有效」的「推動」。   (2) 因受「同輩團體社會化」的「緣故」: 「一個人」的「行為」常常會受到「同輩團體成員」極大的「影響」,如果「周遭」的「朋友」大多對「政策」採取「抗拒」的「態度」的話,則該「標的人口」也就「不易順服政策」的「執行」。   (3) 因受「大眾傳播媒體」影響的「緣故」: 「大眾傳播媒體」之「不當」的「傳播內容」及「方式」,很「容易導引」或「影響」其「標的人口」對「政策」採取「不順服」的「態度」及「行為」。   (4) 因「貪圖一時方便」的「緣故」: 有些「標的人口」在「基本觀念」上,雖然並「不想違反政策」的「執行」,但是有時在「從事」某項「行為」時,為「貪圖一時方便」,並存有「僥倖心理」,以致「違反規定」,採取「抗拒」其「政策執行」的「行為」。   (5) 因「個人選擇性認知」的「緣故」: Ⅰ. 由於「標的人口」之「個人性向」有別,故「選擇性」的「認知」也就有所「不同」。 Ⅱ.於是某些「法律」或「政策方案」在某些「人」的「認知」( 感覺 ) 中,可能比較「不具有約束力」,於是採取「不順服政策執行」的「結果」( 態度 )。   (6) 因「政策內涵混淆不清」的「緣故」: 如果「政策方案」或「法律本身」的「內涵」,如果相當「模糊不清」;或其「細節」規定得「頗為繁雜」;或是「要求」其「標的人口」改變「行為」的「幅度過大」時,均可能引起「標的人口」的「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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