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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公共行政」 V.S.「黑堡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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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新公共行政學者與黑堡宣言學者之論點,兩者所共同認同的主張為: (A)尊重市場機制,反對小而美的政府 (B)強調民主行政的規範理論 (C)文官集團的代表性與專業權威 (D))公民精神與公民參與 ~解析 : (A)尊重市場機制,反對小而美的政府 →「黑堡宣言」。 (B)強調民主行政的規範理論 (C)文官集團的代表性與專業權威 →「黑堡宣言」。 (D))公民精神與公民參與 → 「新公共行政」。 ~詳解 : 「新公共行政」 V.S.「黑堡宣言」:                        新公共行政                           黑堡宣言         源起   一、瓦爾多 ( Waldo ) 於1968年,有感於「公共行政」正處於一個「革命的時代」。   二、於是瓦爾多 ( Waldo ) 於1968年資助33位年輕的公共行政學者,在美國紐約的雪城大學的「明諾布魯克會議中心」舉行研討會,徹底檢討「公共行政」所「面臨的問題」以及「未來應發展的方向」。   三、由於其與「傳統」主流「公共行政」之「研究重心不同」,故自稱所提倡者為「新公共行政」(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NPA )。   ※「新公共行政」的提出 : (一)「1968年」:瓦爾多 ( Waldo ) → 「第一次」公共行政會議。 (二)「1988年」:「第二次」公共行政會議 →《邁向新公共行政 : 明諾布魯克觀點》。         1983年,以萬斯來( Wamsly ) 為首的五位美國維吉尼亞多元理工學院暨州立大學的學者,以「腦力激盪」的方式,共同發表一篇名為《公共行政與治理過程:轉變政治對話》的文章,旨在「發揚」並「修正」新公共行政的主張。   ※「黑堡宣言」的提出 : (一) 「1983年」: →《新公共行政與治理過程》。 (二)萬斯來( Wamsly ) : 探討「本質」與「職能」,認為其「行政」是「民主政府治理過程」的「必然分子」,是「公共利益」的「捍衛者」。     別稱 *明諾布魯克觀點 *新左派主義   *奠基於制度的明諾布魯克觀點 *新制度論 ( Neo-institutionalism ) 代表人物 瓦爾多 ( Waldo )、丹哈特(Denhardt )、全中燮 ( Jun )、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萬斯來 ( Wamsly ) → [ 黑堡宣言首席執筆 ]、羅爾 ( Rohr )、顧塞爾 ( Goodsell )、懷特 ( White )、伍夫( Wolf )             主要論點     1. 理論研究趨向「入世相關」的「公共行政」,亦即試圖將「理論」與「時務」結合,以解決「當代」的「社會問題」。 2. 主張「後邏輯實證論」: (1)反對「價值中立觀」( 實證論 ); (2)主張應重視「社會公道」與「社會正義」( 倫理觀 ); (3) 「行政目的」是「促使社會公道」的「提昇」; (4) 並重視「規範價值」的「建立」。 3. 主張適應「環境」的「動盪不安」情況。 4. 主張建構「新的組織型態」→「參與式」、「服務式」→ ex.「協和式組織」,是一種以「專案團隊」為「分析單元」的「組織」。 5. 建立一個以「公民」( 或「服務對象」或「受益者」) 為「重心」的組織。 *其他主張 ( 或貢獻 ) : 1. 「公共哲學」的「建構」。 2.「行政倫理」的「重視」。 3. 「社會公平」的「倡導」。 4.「公民精神」與「公民參與」。 5. 主張「方法論」上的「後邏輯實證論」。 6. 超越「實證典範」的「研究」。 7. 邁向「獨立」的「公共行政」的「發展啓示」。 8.「擴大」公共行政之「領域範圍」。 9.「健全行政組織」之「內容」。 10.「公共行政教育內容」之「深層化」。 11.「公共服務」的「平等分配」。 12.「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散」。 13.「參與觀念」的「推動」。 14.「人事行政」的「分權化」。 15.「內省倫理道德意識」之「建立」。       1. 「行政人員」應可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公共利益受託者」。 2. 「行政組織」基本上應具有「專業能力」,提供「特定社會功能」,以達成「公共利益」的「制度性寶庫」。 3. 「公共行政」應可成為「憲政秩序」下「政府治理過程」的「正當參與者」。 4. 「公共行政」的「權威」實繫於「政府治理過程中」能夠「涵蓋不同」的「利益」,藉以「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 *其他主張 ( 或貢獻 ) : 1.「文官集團」的「代表性」及具「專業權威」。 2. 尊重「市場機制」;但反對「小而美」的「政府」。 3. 強調「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及「文官應有」的「角色」。 4. 「方法論」上強調「規範價值」與「規範理論」之「建構」。 *認為行政人員應扮演之角色 : 1. 「憲政秩序」的「捍衛者」。 2. 「不同機構」的「利益平衡軸」。 3. 「民眾參與」的「促進者」。 4. 「社會治理過程」的「受託者」及「正當重要」的「參與者」。 5. 擁有「專業地位」的「道德」和「超越執著」者。 6. 「睿智」的「少數」,而非「吼嚷」的「多數」或「有權」的「少數」。                                         ⊙「新公共行政」 V.S.「黑堡宣言」之「共同內涵」 :   1.      二者均彰顯了行政人員是「主權受託者」的理念角色,亦即行政人員必須秉持「專業知識」的「良知」,善用「職權」與「裁量」,以高尚的情操擇善固執,追求政 府治理體系過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並爭取「弱勢族群」的「公道正義」,實踐「守護型行政」的真義。 2.      二者均強調「公共行政人員」應負起「專業責任」。   3.    歸納「新公共行政」學者與「黑堡宣言」學者之論點,二者皆強調「民主行政」的「規範理論」。   ※關於「民主行政」之補充 :   1.「民主行政」相較於「威權行政」,強調「平等」、「多元」、「參與」及「開放」。   2.「民主行政」觀念下的「行政裁量」應考量對「正當程序」的「尊重」。   3. 丹哈特(Denhardt)指出,過去「行政理論」顯現了三個特點 →「政治與行政二分」、「運用科學原理」、「強調行政效率」,然今後要走向「民主行政」。   4. 全中燮( Jun )主張的「民主行政」的「特色」有: (1) 「公共利益」的「表達」; (2) 「代表性」; (3) 「開放性」; (4) 「超越派閥黨團」; (5) 「嚴防專業主義」; (6) 「參與」的「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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