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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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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保障學生及幼童交通車乘車安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告修訂「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現行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幼稚園、托兒所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因限制幼童專用車應購置新車,致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無法讓售使用年限內之幼童專用車。如放寬本縣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得讓售幼童專用車,應可兼顧維護學童交通安全與幼稚園及托育機構實際經營需求。鑒於此項修正有其合理性及急迫性,爰修正「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幼稚園、托兒所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規定,本款刪除。 二、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爰修正為:「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不合規定之車輛,並應購置新車,其使用年限依出廠日起算十年。但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得讓售幼童專用車,其使用年限仍依出廠日起算十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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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幼童交通車使用年限合理性及急迫性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