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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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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例涉及何種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試論述之。  (一)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透污染地下水,爰通知其負責人在限期內改善,否則依法處罰, 詎料在期限尚未屆滿之前主管機關已先行對油槽負責人處鉅額罰鍰。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核發電視執照時,附加一項義務,要求業者必須給付一定金錢,供 改善中小學教室視聽設備之用。 [102年高考三等]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限制,茲就以下案例分別進行論述: (一)環保機關於改善期限未屆滿前即對人民處罰,並處以鉅額罰緩;係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原則;以下分項說明之: 1.誠信原則: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為誠信原則,此原為民法中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之重要原則,進而為一切私法上法律行為均具有規範作用之法則,亦屬最早主張用於公法領域之一項原則。   (1)誠實:行政機關對法律關係的維持與履行,應誠實行之。   (2)信用:相對人所相信者,應不被欺騙。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誠實信用原則既為一般法律原則,對行政行為即有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源自德國警察法學,國家在實施公權力行為,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比例原則係淵源於憲法上法制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可同時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政行為。因此,對人民做任何不利處分,行政權力必須採取最緩和的手段,以侵犯人民權利最小的方式為之,故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個子原則,每個子原則本身即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1)適當性原則(又稱何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具有合憲之依據,且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少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的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始具合法性。3.期待可能原則:   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及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規制,都有一個前提,即須有期待的可能。故法規課予人民義務,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行。   4.綜上所述,環保機關未依照所訂之期限及對人民處以鉅額罰緩,係違反人民所相信者,且行政處分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為之,又環保機關於提前處分時,不能期待人民能遵守,應不予實行。 (二)通傳會於核發電視執照時,附加負擔義務之附款,須符合不當連結禁止。   1.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之法規,或要求與原來目的不相關之附款,對人民為對待给付或課予義務。行政機關為追求特定之行政目的,採取課予人民義務、負擔或不利益之手段,為該手段須與所追求的目的間具有實質之內在關連或合理之正當連結關係。   故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行為,不得將不具有「事理上關連」的事項與所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加以連結,對於人民課予不利處置或義務。   2.行政處分之附款:   (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享有裁量權時,不得連結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若附加附款時,亦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且該處分之目的與附款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   (2)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通傳會核發執照之行政處分,與要求業者支付一定金錢改善中小學視聽設備之間,明顯無「事理上關聯」,係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 則,故通傳會不得課予業者與行政處分不相關聯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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