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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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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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