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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般處分對人或對物的區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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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_iU8aEN9PuIJ:www.ylfire.gov.tw/upload/news201101010000061/20120731152311047.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j2e2zm8lU2h3wfMlhDuuFAKq3hIIPbMpQzx7ii6MtCodSnTF9JfUadLIiQaQhkvinxTpbDzBtkznpPAmm6QuF4zXHdcTpIhERWBxyb9rPezhSZxtSvTXpwpiXWCVHgK6rsvneI&sig=AHIEtbR6PTg506oBTqc44r3Fl-igfK42QQ   文/劉克正97年9月18日 該公告劃設特定之山域、水域為警戒區域,並命民眾撤離,及限制進入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 按行政處分原則上係對於具體事件及特定之當事人,但行政處分所規範為之具體事件,其處分之相對人雖非對於特定之相對人,惟依一般性特徵亦可能為「可得確定者」,此種形態之行政處分稱為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又可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所謂「對人之一般處分」,指行政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例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 特定工業區域內之工廠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如減少污染物對排放量,則此作法係對於「具體事件」特定,但相對人非特定,惟就管制對象於工業區域內減少污染物對排放量,具有一般性特徵,且管制對象限工業區域內之工廠,而可認為係「對人之一般處分」(請參照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200頁)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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