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下列何人得認領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 六五條第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一項前段)。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關鍵字:
婚生、
認領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