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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理想官僚模式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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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何者不屬於理想官僚模式的重要特徵? (A) 專業分工    工作性質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職位歸納為: (A) 職系 (B) 職組 (C) 職門 (D) 職等   ~解析 :   「職位歸類體系」的「幾個因素」:   一、「職位」是「職位歸類結構」中「最基本」的「元素」,由它可以構成 : (一)「多種多樣」的「職系」; (二)「多種多樣」的「職組」; (三)「多種多樣」的「職門」; (四)「高低不等」的「職等」; (五)「高低不等」的「職級」。   二、「職位分類制」=「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的「人事制度」=「職位分類結構 」的「構成因素」,大致有下列「六項」:   (一)「職位」( Position ) : 1.「職位」 乃是「職位分類結構」之「( 最小 ) 基礎」=「最基本」的「元素 ( 構成要素、單位 )」。 2.「職位」 乃是指 :「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 3.  EX.「主任」、「課長」......等。   (二)「職系」( Series ) : 1.「職系」乃是指」: (1)「工作性質」→「相同」; (2) 但「責任輕重」和「困難程度」→「不同」之「職位系列」=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之規定 :「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2.「職系」是「錄用」、「考核」、「晉升」、「培訓員工」時,從「專業性質」上「進行考核」的「依據」。 3. 一個「職系」就是一種「專門職業」。 4. EX.「醫療職系」、「護理職系」、「藥理職系」、「理療職系」、「戶政職系」、「機械工程職系」......等。   (三)「職等」( Grade ) : 1.「職等」乃是指 : (1)「工作性質」或「主要業務」→「不同」; (2) 但在「不同職系之間」,把「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繁簡複雜情況」以及「工作 ( 任職 ) 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 ( 入 ) 成「同一等 ( 職等 )」=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之規定 :「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2.「同一職等」上「職位」的「勞動報酬」→「相同」,所有的「職位」都可以「歸入適當」的「職等」。 3.「職等」是「工資」、「待遇」、「獎懲」、「調整」的「依據」。 4. EX.書記,委任「一職等」、辦事員,委任「三職等」......等。   (四)「職級」( Class ) : 1.「職級」乃是「職位分類」中「結構最重要」的「概念」。 2.「職級」乃是指 : 包括其「工作」之「種類」或「主要事務」、「困難」之「程度」、「職責」之「輕重」及「工作所需」之「資格條件」→「充分相似 ( 近似 )」之「職位」【換言之,「職級」是指將「工作內容」、「難易程度」、「責任大小」、「所需資格」皆很「相似 ( 近似 )」的「職位」劃分「同一職級」,實行「同樣」的「管理使用」與「報酬」= 在「職位分類制度」中,「職級」是指:「工作性質」與「工作程度」→「相似 ( 近似 )」的「職位」】。 3.「職級」乃用以「保證」在「人事行政」與「報酬方面」給予「相似」的「處理」。 4.「職級的「職位數量並「不相同→「少至「一個,「多至「數個。 5.「職級」是「錄用」、「考核」、「培養」、「晉級人員」時,從「專業程度」和「能力」上考慮的「依據」。 6. EX. 不同「工作性質」的「課長」→ 但都是「課長級」。   (五)「職組」( Group ) : 1.「職組」是指 : 「職位分類」的「人事制度」中,有關「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干職系」的「集合」( 構成一個「職組」) = 在「職位分類制」中,「性質相近」的「職系」可列為「同一」→「職組」=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之規定 :「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2.「職組」的「作用」是為了「方便」於「職位」之「分類」,它並不是「分類結構」中「不可或缺」之「因素」,故有時可以「省略」。 3. EX.「醫療職系」、「護理職系」、「藥理職系」、「理療職系」等「構成」了「衛生職組」。   (六)「職門」( Service ) : 1.「職門」即是指 :「若干工作性質」大致「接近」的「職組」歸劃為「一個部門」 ( 歸納為「職門」)。 2.「職門」是「職位分類結構」中「最粗略」=「最大」之「輪廓 ( 概廓 )」【換言之,「職位分類結構」中,在「分類」上「範圍最廣」、「最具多元性」的「區分單位」即為 :「職門」】。 3. EX.「行政職門 ( 部分 )」、「專業技術職門 ( 部門 )」......等。   三、重點整理 :   (一) 以「範圍」來「區分」 1.「範圍」由「小」到「大」:   「職位」→「職系」→「職組」→「職門」; = 「職位」<「職系」<「職組」<「職門」。   2.「範圍」由「大」到「小」:   「職門」→「職組」→「職系」→「職位」; = 「職門」>「職組」>「職系」>「職位」。   (二) 以「等級分類」來「區分」 1.「等級分類」由「細」到「廣」:   「職級」→「職等」; = 「職級」<「職等」。   2.「等級分類」由「廣」到「細」:   「職等」→「職級」; = 「職等」>「職級」。   ⊙ 而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之規定 :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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