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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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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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