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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辦理陞遷之消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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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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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現職不滿一年者免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延長病假期間者撤職、休職或降級有期徒刑減俸或記過累積達一大過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考績(成)列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