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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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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 Ya Chou 大一下 (2012/10/11 23:23):讚2人 考選部更正答案:本題答C或D或CD者均給分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Pnd7QXQcGCkJ:www.rootlaw.com.tw/Attach/Magazine/100027/1000270050001.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iHZDeSnqhWcdHbbUciDJmiDU9lDWKMJDV18BDofZPmSMEpu0Hu_HX1DcELhjRetslU_UsjciyrU4B1vZpBcayJxEuKBApyiX-oVWO78DeDfVDAtzForrMjhd8mzXCtznQAoFly&sig=AHIEtbREjuAf9kJj-z-Px2VCL_YNeE6a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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