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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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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項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1],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2]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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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年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