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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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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Chin Shie 小六上 (07/02 21:43):讚6人讚!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中央的規定有條列舉例說明,地方只有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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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審議委員會教育權限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全國性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