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7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九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4%B8%AD%E5%A4%AE%E7%B5%B1%E7%B1%8C%E5%88%86%E9%85%8D%E7%A8%85%E6%AC%BE%E5%88%86%E9%85%8D%E8%BE%A6%E6%B3%95.htm
關鍵字:
普通統籌分配、
統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