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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行政組織的一、二級單位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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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25 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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