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選擇委員會委員之組成及法源依據
名 稱修正日期 條號查詢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第 8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 13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 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名 稱公布日期法規類別 條文檢索結果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 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 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 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 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