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中止犯&準中止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而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甲砍殺乙之後又將被害人乙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亦即,包含 :(一)法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與(二)犯罪行為尚未既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決意,且(三)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最後再加上(四)中止未遂的特別成立要件,亦即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能成立中止未遂犯。「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二、「準中止犯」: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 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中止犯完全免除其刑減輕其刑準中止犯